定價、競價交易借券申報未成交者,本公司依借券人之申請以下列方式,
退回借券人提供之擔保品:
一、現金:於次一營業日直接匯入借券人指定之銀行帳戶。外幣擔保品依
原幣別匯還,借券人不得申請兌換為新臺幣。
二、擔保證券: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本公司借券擔保證券保管帳戶,將擔
保證券撥還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
三、銀行保證:於次一營業日將保證文件正本退還予借券人或借券人透過
銀行於區塊鏈平臺提出退還申請,並由本公司回覆核准。
四、中央登錄公債:採設定質權方式提供擔保者,於當日塗銷質權設定登
記。其採移轉所有權之讓與擔保方式者,即通知清算銀行辦理再轉讓
登記予借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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