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33-2 條
定價、競價交易借券申報未成交者,本公司依借券人之申請以下列方式,
退回借券人提供之擔保品:
一、現金:於次一營業日直接匯入借券人指定之銀行帳戶。外幣擔保品依
    原幣別匯還,借券人不得申請兌換為新臺幣。
二、擔保證券: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本公司借券擔保證券保管帳戶,將擔
    保證券撥還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
三、銀行保證:於次一營業日將保證文件正本退還予借券人或借券人透過
    銀行於區塊鏈平臺提出退還申請,並由本公司回覆核准。
四、中央登錄公債:採設定質權方式提供擔保者,於當日塗銷質權設定登
    記。其採移轉所有權之讓與擔保方式者,即通知清算銀行辦理再轉讓
    登記予借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