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第 31、4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33-3 條
定價、競價交易借券人提交之擔保品價值超過原始擔保比率者,得申請領
回其超過部分擔保品。
借券人申請領回外幣現金擔保品者,以本公司指定銀行前一營業日收盤之
買進匯率換算折合新臺幣之抵繳價值,元以下不計。
借券人申請領回超額部分擔保品,應委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為之
,本公司接獲申請後,準用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