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第 31、4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35 條
本公司應支付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借券人之現金擔保品利息,其利率依本
公司往來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
前項利率經調整後,借貸交易尚未了結部分,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
利率計算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