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第 31、4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37 條
借券人對於最後過戶日仍留存其證券集保帳戶內之借入標的證券,應於該
標的證券現金權益或證券權益分派之最後過戶日後十個營業日內,委託其
證券商輸入本公司借券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