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借券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按前一營業日該種有 價證券收盤價格及申請數量相乘後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額,向本公司繳交 借券擔保金。如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則依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 二項第二、三款所定原則計算。 賣方證券商經本公司代為借券、或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暫代交割者準用前項 規定繳交借券擔保金。 借券證券商未於借券日上午十一時前,繳交借券擔保金或提供抵繳擔保品 ,本公司得將同一結算期應付價款及有價證券之等值部分暫予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