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第 31、4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53-1 條
出借人之往來證券商轉付零股出借收入之銀行匯費,由借券證券商負擔。
前項費用依借券證券商之借入筆數,每筆以新臺幣三十元計算,由本公司
按出借帳戶數,依比率分配予出借人之各往來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