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Companies with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第 5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13 條
本公司發現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上市公司有第十一條所述之重大訊息者,
經本公司認有必要時,得載明訊息來源內容通知上市公司指派董事長、總
經理、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本公司所規定期限召開記者會或重大訊息說
明會,提出說明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