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Companies with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第 5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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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4 條
上市公司應訂定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作業程序,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作
業程序應明確規範最終核決層級,且不得低於總經理或相同職級。
上市公司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填寫之申請書
,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