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受益憑證之買賣,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 十七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分配 收益基準日而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交易 。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額 後為計算之基準;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以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 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