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10 條
非屬外幣買賣之受益憑證上市(櫃)滿六個月,無受益權過度集中或第八
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三目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
告該受益憑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
證(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
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自上市或櫃檯
買賣開始日起得為融資融券交易;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由證券
交易所公告自上市開始日起得為融資融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