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17 條
臺灣存託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九條第三款所定受益權過度集中:
一、持有一千個單位數至五萬個單位數之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數不足五百
    人。
二、持有臺灣存託憑證單位數超過發行單位總數百分之五者,於臺灣存託
    憑證持有人名冊所登載之合計單位總數超過發行總額百分之八十。
三、其他得視為受益權過度集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