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29 條
上市(櫃)有價證券於第二十七條採樣期間與前條所定採樣證券比較,有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或有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者,為
第二十六條所定價格波動過度劇烈。
前項採樣期間與採樣證券之比較除外情形,準用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