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30 條
上市(櫃)有價證券於第二十七條採樣期間與第二十八條所定採樣證券相
較,有第十五條第一款情事,或該證券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
平均值百分之十且同期間成交量總數不足一千張或一千個單位數,為第二
十六條所定成交量過度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