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31 條
上市(櫃)股票有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或臺灣存託憑證
有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或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情事
之一者,或上市(櫃)公司、外國發行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於股東常
會或基金受益人大會後二十日內將股權或受益權相關資料送達證券交易所
或櫃檯買賣中心者,為第二十六條所定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