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35 條
上市(櫃)有價證券暫停或恢復融資融券交易及調整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
金成數時,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於基本市況報導系統(MIS) 公
告;有暫停融資融券交易、價格波動過度劇烈、成交量過度異常、股權或
受益權過度集中,及降低融資比率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之情事時,證券
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於融資融券餘額彙總表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