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45 條
委託人信用帳戶申請書所載之本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或法人統一編號、電子郵件、手機號碼、通訊處所地址及連絡電話
經變更後,未即通知證券商者,證券商得暫停其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交易
。
證券商得受理委託人以書面或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申請前項資料變更。委
託人以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申請者,變更資料內容以電子郵件、手機號碼、
通訊處所地址及連絡電話為限。
前項電子憑證認證,係指以憑證機構簽發之電子簽章加以辨識及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