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委託人信用帳戶申請書所載之本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或法人統一編號、電子郵件、手機號碼、通訊處所地址及連絡電話 經變更後,未即通知證券商者,證券商得暫停其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交易 。 證券商得受理委託人以書面或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申請前項資料變更。委 託人以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申請者,變更資料內容以電子郵件、手機號碼、 通訊處所地址及連絡電話為限。 前項電子憑證認證,係指以憑證機構簽發之電子簽章加以辨識及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