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融資融券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二個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按 融資買進成交價款扣除融資金額後之餘額,向委託人收取融資自備款;並 按融券賣出成交價款乘以規定成數,向委託人收取融券保證金(未滿百元 部分以百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