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49 條
融資融券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二個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按
融資買進成交價款扣除融資金額後之餘額,向委託人收取融資自備款;並
按融券賣出成交價款乘以規定成數,向委託人收取融券保證金(未滿百元
部分以百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