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71 條
委託人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應列入單日買賣額度計算,但融資買進或融
券賣出之反向委託金額不列入計算,其額度沖抵後不得於當日循環使用之
。
證券商依規定對委託人未訂定單日買賣額度而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者,
應另定資券相抵交易額度,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之反向委託金額,不得逾越
    資券相抵交易額度;新增部位之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及取消委託金額
    ,不列入資券相抵交易額度計算,且其額度沖抵後不得於當日循環使
    用之。
二、委託人同時具備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及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資格
    者,當日沖銷額度應含資券相抵交易額度。當日沖銷委託賣出金額加
    計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之反向委託金額,不得逾
    越當日沖銷額度。
三、委託人於盤後定價交易時段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
    易之反向委託金額,應合併計算資券相抵交易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
    但普通交易時段未成交之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
    之反向委託金額不列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