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72 條
證券商應於每日收盤後,就委託人資券相抵交割交易之損益,評估增減其
單日買賣額度或資券相抵交易額度。委託人同時具備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
銷交易資格者,當日沖銷交易及資券相抵交割交易應合併計算損益情形,
並評估增減其單日買賣額度、資券相抵交易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