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應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日或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付息日前一個營業
日,將委託人信用帳戶融資買進及提供抵繳之有價證券,編製過戶或領息
清冊連同媒體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辦理過戶。但發行公司因召開臨時股東會停止過戶者,委託人信用帳戶融
資買進之該股票過戶股數,證券商應依臨時股東會計算融資人過戶股數作
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委託人以中央登錄公債為抵繳有價證券者,遇有付息時,得由證券商透過
中央登錄債券清算銀行代為領取並應於付息日之次一營業日前,依雙方約
定扣除代扣繳稅款後之款項撥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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