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應於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
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付息日前一個營業日,將委託人信用帳戶融資買進及
提供抵繳之有價證券,編製過戶或領息清冊連同媒體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但因召開臨時股東會停
止過戶者,委託人信用帳戶融資買進之該有價證券過戶股數或單位數,證
券商應依臨時股東會計算融資人過戶股數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委託人以中央登錄公債為抵繳有價證券者,遇有付息時,得由證券商透過
中央登錄債券清算銀行代為領取並應於付息日之次一營業日前,依雙方約
定扣除代扣繳稅款後之款項撥還客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