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79 條
證券商應於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
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付息日前一個營業日,將委託人信用帳戶融資買進及
提供抵繳之有價證券,編製過戶或領息清冊連同媒體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但因召開臨時股東會停
止過戶者,委託人信用帳戶融資買進之該有價證券過戶股數或單位數,證
券商應依臨時股東會計算融資人過戶股數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委託人以中央登錄公債為抵繳有價證券者,遇有付息時,得由證券商透過
中央登錄債券清算銀行代為領取並應於付息日之次一營業日前,依雙方約
定扣除代扣繳稅款後之款項撥還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