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8 條
上市普通股股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證券交易所即公告該股票得為融資融
券交易:
一、上市滿六個月。
二、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以審核日當時最近
    期財務報告為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
    年度經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者。
三、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價格波動過度劇烈。
(二)股權過度集中。
(三)成交量過度異常。
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興櫃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櫃檯買賣中心即公告該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一、上櫃滿六個月。
二、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以審核日當時最近
    期財務報告為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
    年度經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者。
三、無前項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本辦法所稱之淨值,除另有規定外,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