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82 條
證券商得自委託人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違約事由,按應補差額乘以融
資利率百分之十收取融資違約金,或按應補差額乘以融券費費率百分之十
收取融券違約金,或按所定之融券手續費率收取相當於一次手續費之融券
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