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89 條
證券商評估委託人之最高融資融券限額時,如明知或可判斷委託人間屬關
聯戶者,即對該等委託人之授信風險具關聯性(例如代理買賣等),應合
併控管渠等融資融券及其他授信額度。
前項關聯戶授信額度之控管,適用於委託人新開戶、續約及額度調整,如
委託人之關聯戶有額度調整或新增關聯戶等異動,仍應合併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