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9 條
臺灣存託憑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證券交易所即公告該存託憑證得為融資
融券交易:
一、上市滿六個月。
二、以審核日當時可取得之依所屬國法令所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
    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無累
    積虧損。
三、無受益權過度集中或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三目情事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