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證券商及其負責人、受僱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時,得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 買賣中心依其相關章則之規定辦理。 專責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違反本辦法及 相關規定時,於處分期間內不得從事本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