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91 條
證券商及其負責人、受僱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時,得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
買賣中心依其相關章則之規定辦理。
專責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違反本辦法及
相關規定時,於處分期間內不得從事本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