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Calculation of Net Availabl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5  條第 2  項後段及第 4  項自一百十五
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4 條
證券商未依前規定填送計算表,或其計算表欠缺充份證明文件或有其他疑
義時,本公司得以上月淨額核定為本月可動用資金淨額,必要時並得逕依
有關資料核定其可動用資金淨額,並將核定結果分別通知該證券商及輸入
本公司電腦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