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Calculation of Net Availabl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5  條第 2  項後段及第 4  項自一百十五
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5 條
證券商應建立受託及自行買賣申報總金額之監控機制,並採取適當之風險
控管措施,以避免逾越本作業要點所定之額度限制。
證券商當日輸入受託或自行買賣申報總金額,達其可動用資金淨額倍數上
限時,本公司即停止其終端機之輸入作業,惟對於委託人已持有並存放於
其保管劃撥帳戶之普通交割買賣之賣出委託,經證券商確認賣出數量未逾
其保管劃撥帳戶餘額者,仍得受理並輸入賣出委託,不受停止輸入作業之
限制。
證券商於停止終端機之輸入作業後,仍得繼續執行查詢、更改及取銷等作
業。
若當日累積申報總金額已低於核定額度上限,且經本公司系統檢核符合規
定者,得恢復其輸入買賣申報。
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倍數上限為二十倍至五倍之一者,本公司得於該倍
數以下酌定二個適當倍數先行預警,並於其達預警倍數時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