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Calculation of Net Available Funds
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5 條第 2 項後段及第 4 項自一百十五 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停止證券商終端機之輸入作業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證券商並應即於其官方網站及交易平台揭露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