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Calculation of Net Available Funds
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5 條第 2 項後段及第 4 項自一百十五 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本要點所訂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當日輸入受託或自行買賣申報總金額 ,總公司與分支機構合併計算之。同時經營受託及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 之證券商,就可動用資金淨額或買賣申報總金額亦合併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