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Calculation of Net Availabl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5  條第 2  項後段及第 4  項自一百十五
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8 條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及僅接
受外國交易所設立之特殊目的證券商申報買賣上市有價證券之本公司轉投
資特殊目的證券商不適用之。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除同條第三項外,於期貨商兼營
證券業務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