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Calculation of Net Available Funds
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5 條第 2 項後段及第 4 項自一百十五 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證券商違反本作業要點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條或 第六條規定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