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Fund of Securities Firms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 (以下簡稱證券商) 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所定之標準向本公司繳存交割結算基金。 交割結算基金以繳存現金為限。本辦法公告實施前,以其它方法繳存者, 應於本辦法公告實施後三十天內改以現金繳存。 證券商不如期繳存或不依通知如期補繳交割結算基金時,本公司即暫停其 參加市場交易。 證券商對其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不得轉讓或設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