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Fund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結算交割
第 2 條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 (以下簡稱證券商) 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所定之標準向本公司繳存交割結算基金。
交割結算基金以繳存現金為限。本辦法公告實施前,以其它方法繳存者,
應於本辦法公告實施後三十天內改以現金繳存。                      
證券商不如期繳存或不依通知如期補繳交割結算基金時,本公司即暫停其
參加市場交易。                                                  
證券商對其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不得轉讓或設押。
第 3 條
本公司所收交割結算基金,設專戶保管,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以下列
方法運用之:
一、政府債券之買進。
二、銀行存款或郵政儲蓄。
三、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方法。
本公司運用交割結算基金所生利息,扣除其所需費用及稅捐後,由本公司
每半年結算一次,發還證券商。
第 8 條
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本公司公告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