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15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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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時,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
 (一) 某種有價證券,其單日違約或錯帳金額合計逾新台幣壹仟萬元者。
 (二) 依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之規定,證券商因接受委託買賣某種有價
      證券,而遭警示處置者。
 (三) 依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之規定,連續二日遭警示處置之有價證券
      有交易之行為時。
 (四) 委託人連續五個營業日於證券商同一帳號委託買賣某種有價證券,
      其每日之委託買賣數量均逾壹佰交易單位者。
 (五) 委託人同一營業日內委託買賣某種有價證券合計超過壹仟交易單位
      者。
 (六) 委託人在同一營業日內委託買賣某種有價證券之筆數逾伍拾筆者。
 (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台灣證券交易所通知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