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時,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
(一) 某種有價證券,其單日違約或錯帳金額合計逾新台幣壹仟萬元者。
(二) 依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之規定,證券商因接受委託買賣某種有價
證券,而遭警示處置者。
(三) 依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之規定,連續二日遭警示處置之有價證券
有交易之行為時。
(四) 委託人連續五個營業日於證券商同一帳號委託買賣某種有價證券,
其每日之委託買賣數量均逾壹佰交易單位者。
(五) 委託人同一營業日內委託買賣某種有價證券合計超過壹仟交易單位
者。
(六) 委託人在同一營業日內委託買賣某種有價證券之筆數逾伍拾筆者。
(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台灣證券交易所通知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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