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特定行業或組織型態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之補充規定評估事項:
(一)集團企業申請上市
1.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六條規定,確認其集團
企業。
2.取得集團企業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主要業務或主要商品
內容與其行銷通路、發行公司與其集團企業申請上市年度及最近
二個會計年度進貨或營業收入金額等資料,並依「有價證券上市
審查準則」第十八條評估本國發行公司,或依第二十八條之五評
估外國發行公司,或依第三十二條評估申請創新板上市之發行公
司有無不宜上市情事。
3.申請時若屬於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申請上市者,應取得母公司
與其所有子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等資料,並依「有價證券上市審
查準則」第十九條評估本國發行公司,或依第二十八條之六評估
外國發行公司,或依第三十三條評估申請創新板上市之發行公司
有無不宜上市情事。
(二)符合「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六條規定之公司申請股票上市
:
取得自設立登記後之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證明文件影本、申
請上市時已取得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會計師所出具發行公司與營造
廠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個案毛利率分析及專家出具之工程承包過程、
承包價格與付款辦法合理性之報告、各項出租資產出租率、規劃決
策文件、租賃合約等資料,並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六
條及第十七條規定逐款予以評估,以確認有無不宜上市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