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查核程序係一般性之原則規定,各證券承銷商得依個案實際需要,
酌予增加評估查核程序,以落實證券承銷商之輔導功能。
本查核程序所稱之財務報告係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規定編製之合併財務報告,發行公司若無子公司,則為個別財務
報告。
證券承銷商評估外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件,應以合併財務
資料為之。
依本查核程序所蒐集之有關單據資料,應依序編號及交互索引以利查
考,查核完畢後應將所有資料及有關附件彙總成冊,編立檔案作為工
作底稿,其作成準用審計準則 230 號「查核書面紀錄」。
輔導人員於輔導期間與被輔導公司主管晤談之名單、晤談內容及建議
事項等,應於輔導工作底稿中敘明。
工作底稿為證券承銷商撰寫評估報告之依據,本公司將依有關工作底
稿抽查規定予以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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