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增繳交割結算基金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Additional Deposits by Securities Firms to the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Fund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一日修正第 5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結算交割
第 10 條
證券商增繳本基金後,已無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經委員會之決議,
得全數或部分發還所增繳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