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增繳交割結算基金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Additional Deposits by Securities Firms to the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Fund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一日修正第 5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結算交割
第 5 條
本公司應每月計算證券商前一月日平均風險值(以下簡稱計算值),並依
下列規定通知證券商補繳或退還基金:
一、計算值如大於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證券商應補繳其差額。
二、計算值如小於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本公司應退還其差額,證券商退
    還差額後之基金金額不得小於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
前項所稱之基本數,為本公司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條計算之證券商應提
撥本基金金額。所稱日平均風險值,為本公司依風險值計算模型計算後之
日平均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