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交易市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即提請委員會討論決議通過後
,通知全體證券商於指定期限內增繳本基金:
一、證券商同一月份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總家數,逾全體證
券商五分之一。
二、證券商每月日平均風險值達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二倍之總家數,逾全
體證券商五分之一。
三、發生證券商違反交割義務。
四、本公司研判有重大影響市場交割秩序之情形。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情事。
前項第四款並應報奉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整體及個別證券商應增繳之金額,其計算方式、提撥規模,依委員
會討論決議通過增繳之。經本公司通知未繳交或繳交不足之證券商,應暫
停其在本公司市場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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