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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ssuance of Call (Put) Warrants by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第 23 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依第十四條規定經本會備查後,經證券交
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停止其發行認購(售)權證者,本會得停止其發行海
外認購(售)權證。
發行人經依前項規定停止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其已獲准發行而尚
未發行者,應依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規定程序辦理停止發行。但已
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