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24-2 條
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
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
差異者,應附註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