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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廢
證券經紀商暫時留存股票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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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附件附表
歷史沿革
第 6 條
證券經紀商及其負責人或受僱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本公司得視其情節 ,依營業細則第十一章有關違規處理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