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證券經紀商暫時留存股票管理辦法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 字第 1040001441 號函自發布日起廢止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030053896 號函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台證秘 字第 016030 號公告修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三字第 0910136744 號函准予核備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79)台證 交字第 0753 號函公告實施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9)台財證(二 )字第 19338 號函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