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證券經紀商暫時留存股票管理辦法
證券經紀商應每日依下列項目實地盤點暫時留存股票: 一 「當日交割留存股票」與「前一日交割留存股票」是否與公司「交割 清單」經核算之應留存股票相符。「變更交易方法股票賣出成交部分 」及「成交日繳交待次日交割股票」是否與明細表所載股數相符。 二 「當日交割留存股票」與「前一日交割留存股票」有無逐張簽蓋正確 日期之背書章;前一日交割留存股票自本公司領回部分是否簽蓋他證 券商之背書章。 三 「當日交割留存股票」與「前一日交割留存股票」有無分開保管、短 缺或挪用情事。 內部稽核人員應每日查核至少四種以上之股票,並作成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