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經紀商暫時留存股票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證券經紀商暫時留存股票管理辦法(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證券經紀商應每日依下列項目實地盤點暫時留存股票:
一  「當日交割留存股票」與「前一日交割留存股票」是否與公司「交割
    清單」經核算之應留存股票相符。「變更交易方法股票賣出成交部分
    」及「成交日繳交待次日交割股票」是否與明細表所載股數相符。
二  「當日交割留存股票」與「前一日交割留存股票」有無逐張簽蓋正確
    日期之背書章;前一日交割留存股票自本公司領回部分是否簽蓋他證
    券商之背書章。
三  「當日交割留存股票」與「前一日交割留存股票」有無分開保管、短
    缺或挪用情事。
內部稽核人員應每日查核至少四種以上之股票,並作成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