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證券經紀商暫時留存股票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三條第六項之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暫時留存股票,係指: 一 當日交割留存股票:係賣出委託人於交割日繳交之股票,扣除淨付本 公司部分後,留存於證券經紀商之股票。 二 前一日交割留存股票:除前一日之交割留存股票外,尚應包括自本公 司領回尚未交付買進委託人之股票。但自本公司領回之股票仍在途中 ,則應於「受託買賣暫時留存股票明細表」之「前一日交割留存股票 」欄加以註記。 三 變更交易方法股票賣出成交部分。 四 委託人於成交日繳交待次日交割之股票。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託買賣暫時留存股票明細表 年 月 日 頁次: 單位:股 ┌─┬────────────────────────┬─┬─┐ │股│留 存 股 數│合│備│ │票├──┬───────┬──────┬──────┤計│註│ │名│ (1)│(2) 前一日交割│ (3) 變更交│ (4) 成交日│股│ │ │稱│當日│ 留存股票 │ 易方法│ 繳交待│數│ │ │ │交割├──┬────┤ 股票賣│ 次日交│ │ │ │ │留存│公司│交易所領│ 出成交│ 割股票│ │ │ │ │股票│留存│回股票 │ 部分 │ │ │ │ │ │ │股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割部門 股票保管人 承辦人
前條暫時留存股票,證券經紀商應製作「受託買賣暫時留存股票明細表」 (如附表) ,表內記載股票名稱、留存股數、合計股數等事項,經股票保 管人盤點無誤後送庫,並由承辦人、股票保管人、交割部門主管、公司負 責人分別於明細表簽章,以明責任。
證券經紀商應每日依下列項目實地盤點暫時留存股票: 一 「當日交割留存股票」與「前一日交割留存股票」是否與公司「交割 清單」經核算之應留存股票相符。「變更交易方法股票賣出成交部分 」及「成交日繳交待次日交割股票」是否與明細表所載股數相符。 二 「當日交割留存股票」與「前一日交割留存股票」有無逐張簽蓋正確 日期之背書章;前一日交割留存股票自本公司領回部分是否簽蓋他證 券商之背書章。 三 「當日交割留存股票」與「前一日交割留存股票」有無分開保管、短 缺或挪用情事。 內部稽核人員應每日查核至少四種以上之股票,並作成記錄。
本公司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核證券經紀商暫時留存股票作業情形。
證券經紀商及其負責人或受僱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本公司得視其情節 ,依營業細則第十一章有關違規處理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