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借券賣出成交量
占總成交量比率明顯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同時達
下列各款情事者: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之借券賣出成交量占最
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總成交量比率在百分之十
二以上。
二、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借券賣出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從當日之
前一個營業日起)之日平均借券賣出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日成交量,不納入前項標準
之計算。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前項標準。
三、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一)週轉率未超過千分之三。
(二)成交量未超過五百交易單位。
(三)借券賣出成交量未超過一百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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