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
收盤價價差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達
新臺幣一百元以上,且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
當日)收盤價最高者;如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收盤價時,
則當日收盤價須高於開盤參考價。但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新臺幣五百
元以上者,每五百元增列一級距,前開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
每一級距增加新臺幣二十五元。
二、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達
新臺幣一百元以上,且有價證券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收盤價最低者;如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收盤價時
,則當日收盤價須低於開盤參考價。但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新臺幣五
百元以上者,每五百元增列一級距,前開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
差每一級距增加新臺幣二十五元。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不納入前項標準之
計算。
二、有價證券或指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
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或收盤指數時,排除
此項變動因素。
三、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已依本要點第
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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