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
分比異常,且券資比明顯放大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
事者: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
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
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券資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同時符合下列二項
條件:
(一)融資使用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融券使用率百分之十五以上。
三、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券資比較最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
業日起)之最低券資比放大四倍以上。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納入
前項標準之計算。
二、有價證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
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或收盤指數漲跌百分比時,
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三、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種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四、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
定。
五、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券資比低於當日之前二個營業日之券資比。
六、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
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二)與前項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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