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hare Repurchase by Exchange-Listed and OTC-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 2、6 條條文,依第 13 條規定:
自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施行。
第 9 條
公司買回股份,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經由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電腦自動
交易系統或櫃檯買賣等價成交系統為之,並不得以鉅額交易、零股交易、
標購、參與拍賣、盤後定價交易或證券商營業處所進行議價交易之方式買
回其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