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Share Repurchase by Exchange-Listed and OTC-Listed Companies
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 2、6 條條文,依第 13 條規定: 自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施行。
公司買回股份,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經由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電腦自動 交易系統或櫃檯買賣等價成交系統為之,並不得以鉅額交易、零股交易、 標購、參與拍賣、盤後定價交易或證券商營業處所進行議價交易之方式買 回其股份。